(2015)登民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俊峰与王治国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峰,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保字第41-1号申请人刘俊峰,女,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王治国,男,汉族,1958年10月2日生,住新密市。申请人刘俊峰与被申请人王治国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治国驾驶的豫A096**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王治国向本院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反担保,请求依法解除豫A096**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治国所有的豫A096**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