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姜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王海南,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我是再婚,××××年××月××日我带女儿刘茹慧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后不久被告出了一次工伤,之后其不给我生活费、孩子的教育费。我要求被告一起和我出去打工,被告坚决不去。2009年2月我自己出去打工至今已有六年,被告一直对我不闻不问。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出去打工是被告出了工伤生活所迫,被告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夫妻间有相互抚养义务。故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姜某庭审时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孙某提供孙富证明一份,证明孙某向孙富借款45000元;孙花证明一份,证明孙某向孙花借款36000元;陈凤英证明一份,证明孙某向陈凤英借款28000元。在庭审质证时原告对上述借款否认,证人又未能出庭作证,并且证人与被告有近亲属关系,故对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明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姜某系再婚,××××年××月××日原告带女儿刘茹慧与被告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出了工伤,导致生活困难。2009年2月原告自己出去打工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债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结婚,但也是自主婚姻,婚后双方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原告外出打工也是为了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多做自我批评,冷静地考虑,正确对待婚姻,是有和好可能的。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维系较稳定的社会家庭关系,本院依法不准原、被告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76号审 判 长 阎利明审 判 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