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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邴海燕与徐铁、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海燕,徐铁,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台民黄初字第00208号原告:邴海燕委托代理人:王玉平委托代理人:房术英(系原告姨)被告:徐铁委托代理人:徐英(系被告姐姐)被告:李娜原告邴海燕诉被告徐铁、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文龙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邴海燕委托代理人王玉平、房术英、被告徐铁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英、被告李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邴海燕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铁、李娜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铁辩称:我与被告李娜原系夫妻,借款的事我不知情,我认为这是李娜的个人行为,我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有此债务,也不应是40000元,应是35000元。被告李娜辩称:借款属实,这件事被告徐铁知道,我同意偿还此款40000元,至于我曾经承认欠原告35000元,是因为我曾给被告徐铁50000元,让他偿还原告,谁知道徐铁未偿还原告,我同意与徐铁偿还原告此款每人20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铁与李娜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7日原告邴海燕给被告徐铁(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20704000344736汇入人民币40000元,2011年8月被告徐铁与李娜感情发生争执,被告李娜于2013年11月18日以其和徐铁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现被告徐铁和被告李娜已离婚,故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由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欠据、汇款单、(2014)鞍台民二终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铁提供的证据有:(2012)鞍台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及李娜的起诉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因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二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是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铁辩称该借款是李娜个人借款,本人并不知情,并且被告李娜承认欠原告35000元,应认定为借款35000元,此款应由被告李娜个人偿还的辩解主张,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将借款打入被告徐铁的个人银行卡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借款40000元还是35000元,是二被告内部对债务确认的事,不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被告徐铁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铁、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邴海燕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