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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24)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郑志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志煌,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2)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2)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郑志煌未经依法批准,占用位于中山市南朗镇关塘村土名“老虎头”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在建混凝土砖结构房屋。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212.4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为75.5平方米、一般农用地为136.9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南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内容,该用地中有84.9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有127.43平方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郑志煌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郑志煌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7.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4.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75.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755元;对非法占用136.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738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款3493元。市国土资源局向郑志煌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郑志煌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7.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发生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郑志煌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2)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郑志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7.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中山市南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倩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