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魏可行与赵红杰、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可行,赵红杰,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齐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魏可行,学生。委托代理人:高纯常。委托代理人:魏志刚。被告:赵红杰,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军戍。委托代理人:刘玉莲。被告: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鲁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张建广,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劲冬。被告:齐阳,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镇海东街。代表人:高海深,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飞雪,该支公司员工。原告魏可行与被告赵红杰、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齐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可行于2015年5月28日以其与被告赵红杰系客运合同关系,另行按客运合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魏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宝审 判 员 张夫美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