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陈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甲,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1日对被告人张甲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21日对被告人陈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甲、陈某经预谋后,由陈某向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本市某某某药店私自配药出售,并谎称陈某母亲服用该药后生病住院,导致某某某药店受到调查。后某某某药店业主李某某与陈某商议赔偿解决,张甲、陈某遂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及住院票据,再次由陈某出面,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在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内骗取李某某赔偿款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甲、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甲、陈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甲、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甲、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甲、陈某经预谋后,由陈某向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本市某某某药店私自配药出售,并谎称陈某母亲服用该药后生病住院,导致某某某药店受到调查。后某某某药店业主李某某与陈某商议赔偿解决,张甲、陈某遂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及住院票据,再次由陈某出面,于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在本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内骗取李某某赔偿款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甲、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住院收据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甲、陈某所使用的虚假住院票据及身份证明的情况。2、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张甲、陈某的刑事责任年龄。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证明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某某某药店私自配药出售的调查情况。4、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甲、陈某均系被抓获归案。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张甲、陈某均无前科劣迹。6、证人于某某、张某乙证言,均证明2014年12月25日15时许,李某某让于某某和孙某某一起到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给一个男子送1万元钱,之后李某某拿着这名男子的身份证复印件说是像假的,然后李某某就报警,最后于某某和孙某某在食品药品监督局五楼将该名男子抓获的事情经过。7、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其是陈某母亲,张某丙近期没得过病,没住过院的事实。8、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其是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副局长,2014年12月份曾有一名男子向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某某某药店私自配药出售的事情经过。9、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12月4日,公主岭市药监局的工作人员接到某某某药店配药私自出售的举报,几天后,一名男子给李某某打电话说其母亲因吃某某某药店的药而住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后李某某与这名男子商定,赔偿其母亲经济损失1万元,2014年12月25日李某某与这名男子在药监局内见面,这名男子给李某某其本人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张住院收据,李某某给这名男子1万元钱并签订一份协议,后李某某怀疑该男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假的,便报警的事情经过。10、被告人陈某供述,证明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张甲让陈某向药监局举报某某某药店私自配药出售,说陈某母亲因吃此药腿浮肿住院治疗,陈某向药监局举报,某某某药店受到调查后,李某某与陈某谈赔偿问题,2014年12月25日,陈某拿着虚假住院收据及变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药监局内,与李某某签订协议,骗取李某某赔偿款1万元的事情经过。11、被告人张甲供述,证明其曾是某某某药店营业员,张甲知道某某某药店私自配药出售,便与陈某商量,由陈某谎称其母亲吃某某某药店私自配的药生病住院,并向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该药店,后该药店老板李某某与陈某商量赔偿解决,张甲遂伪造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变造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再次由陈某出面,骗取李某某赔偿款1万元的事情经过。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甲、陈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陈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甲、陈某当庭认罪、悔罪,已返还全部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刘丽新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