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彩红诉胡子银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5日生,住许昌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住址同上。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