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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兴鑫塑纺有限公司与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兴鑫塑纺有限公司,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商初字第0600号原告江阴市兴鑫塑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254。法定代表人蒋永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巢青,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汇海路。法定代表人李立虎。原告江阴市兴鑫塑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兴鑫塑纺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兴鑫塑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武伟、巢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阴兴鑫塑纺公司诉称,从2010年6月起至2014年12月,其公司向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供应货物。经核对,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尚欠货款250591.76元,故请求判令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支付货款250591.76元。被告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江阴兴鑫塑纺公司根据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要求,向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提供网状带等工业产品。江阴兴鑫塑纺公司按约发货,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签收确认,总计货款金额为1225088.21元。此后,江阴市兴鑫塑纺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支付了974497.21元货款,尚欠货款250591.76元。上述事实,由江阴兴鑫塑纺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江阴兴鑫塑纺公司与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江阴兴鑫塑纺公司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后,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理应按约支付相应货款。对于所欠货款金额,由江阴兴鑫塑纺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为据,足以认定。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特种电线电缆(集团)启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兴鑫塑纺有限公司货款250591.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江阴兴鑫塑纺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启东特种电线电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3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