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黎漠建与胡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漠建,胡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黎漠建、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被执行人胡志军,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本院(2014)渝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志军在银行及其它机构的款项26208元(含执行费2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贵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