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执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黎漠建与胡志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漠建,胡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605号申请执行人黎漠建、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被执行人胡志军,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本院(2014)渝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志军在银行及其它机构的款项26208元(含执行费2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贵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