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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鲁金高与马勇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鲁金高,马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鲁金高。被执行人马勇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马勇峰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81号501室(产权证号:J0650**)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朱紫君(公民身份号码:××)以552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勇峰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81号501室(产权证号:J0650**)的房屋归买受人朱紫君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紫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紫君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