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风光与张效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光,张效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220号原告:李风光,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效田,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光与被告张效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张效田已将车辆返还原告李风光。原告李风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风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风光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