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梅诉董布根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