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472000元及利息之义务。后被执行人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下剩452000元及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用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定边县政盐小区单元房一套(房产证号为3-0107**,房号为C-2-X02)向申请执行人折抵债务45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380元,执行费69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志海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刘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