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等与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和卫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和卫红,吴连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457-1号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钱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和撤销上诉,代领标的款,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义堂镇建新南路。法定代表人和卫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和卫红,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吴连发。系被告和卫红之夫。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湖北和圣时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和卫红、被告吴连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和卫红、被告吴连发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卫红、被告吴连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云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卫红、被告吴连发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红娟代理审判员 袁 刚人民陪审员 罗大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