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远与被告王红斌、姚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远,王红斌,姚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杨洪远。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红斌。被告:姚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远与被告王红斌、姚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洪远于2015年5月2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杨洪远负担。审判员 李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煜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