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9、6200、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科范清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华融融资单板有限公司,周科,范清云,洪海鑫,深圳市中鑫泽科技有限公司,田旭,田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99、6200、6201号原告深圳市华融融资单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舒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常柏,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范清云,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洪海鑫,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深圳市中鑫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洪海鑫。被告田旭,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曲阜市。被告田冉,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三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