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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强与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92号原告赵强,男,1955年7月15日,汉族,个体,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十四组。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地址:敦化市华康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华,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连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敦化林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赵强50.00元。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贺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