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宋玉峰与张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峰,张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峰。被执行人张念波。申请执行人宋玉峰与被执行人张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7353.8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776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现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1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