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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泰来县汤池镇第一砖厂与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来县汤池镇第一砖厂,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泰来县汤池镇第一砖厂。被执行人大庆市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庆经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2003)庆执字第121号案件的执行,并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在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款项270449元,包括本金103553元、迟延履行利息152651元、案件受理费10347元、执行费38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庆经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