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飞宇包装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飞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764号申请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浙江飞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被执行人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被执行人翁琦芳,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1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飞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琦芳名下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飞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琦芳应负担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飞宇包装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琦芳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