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农某与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农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孩子农某某即将参加毕业考试,为不影响孩子,待孩子考试完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