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负责人:冯翔,职务:分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4号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邓赛平。被申请人:南昌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邓埠下邓自然新村92号。法定代表人:涂邓香。被申请人: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地块。法定代表人:庞青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合众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