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成与行屈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屈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长安星卡双排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屈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