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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陈某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吴某某,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