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刘某甲,打工。委托代理人涂华琴,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打工。原告刘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在外打工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由于被告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在广东东莞打工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被告王某于2013年2月离家出走,查无音讯。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刘某甲陈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另查明,婚生儿子刘某乙现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原告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被告王某自2013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该事实有七一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分居生活已满2周年,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儿子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抚养孩子,故原告要求婚生儿子刘某乙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儿子刘某乙随原告刘某甲生活并由其抚养长大;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柯 颖人民陪审员 徐军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连樟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