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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单兰凤诉崔基松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兰凤,崔基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单兰凤被申请人崔基松申请人单兰凤与被申请人崔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崔基松所有的车籍,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崔基松所有的车籍;二、查封担保人李忠学所有的车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