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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冀某某,女,1937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冀某某诉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冀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宝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增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