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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蔡景芍劳动争议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蔡景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812号原告东莞市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袁屋边270号,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黄卫东。委托代理人谢柏荣,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园,广东来复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蔡景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罗家威,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亚,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景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柏荣、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家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2014年7月工作期间辱骂客户,导致原告受到客户的投诉,不仅直接损失了客户的订单,并遭到客户的索赔,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丢失订单的经济损失1088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10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被告进入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订单的损失108800元及名誉损失100000元,原告为此提交了内部公告、客服和客户的录音光碟及文字说明予以证明。被告对内部公告、录音光碟及文字说明均不予确认,被告认为内部公告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录音光碟及文字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与被告就经济损失、名誉损失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如下:被告支付原告丢失订单的损失108800元及名誉损失100000元。仲裁庭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东劳人仲南城庭案字[2015]17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内部公告、录音光碟及文字说明,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书证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订单的损失108800元及名誉损失100000元,并为此提交了内部公告、客服和客户的录音光碟及文字说明予以证明。由于原告提交的内部公告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客服和客户的录音光碟及文字说明是客服和客户之间的谈话,没有明确提到被告辱骂客户。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丢失订单的经济损失108800元及名誉损失10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羚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俊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