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韩秉荣与陈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秉荣,陈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韩秉荣。被告陈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秉荣诉被告陈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秉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本案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韩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秉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安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秀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