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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玉明、郭珍宇与蒙智明、何玉福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明,郭珍宇,蒙智明,何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郭珍宇,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6日。被执行人蒙智明,女,汉族,生于1955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何玉福,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蒙智明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十字街支行622202231600246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叁仟零柒拾元(¥307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