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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邦静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王加进,王邦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2152-9。法定代表人:薛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加进,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大门镇振兴路被执行人:王邦静,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大门镇振兴路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王加进、王邦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观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