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5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惠迪于张子孝、高凤兰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迪,张子孝,高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189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迪,女,200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武秀英,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子孝,男,193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凤兰,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惠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惠迪申请执行张子孝、高凤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龙华集团划拨563463元,剩余执行位于神木镇政法巷五排七号房产一套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该房屋在另案中待评估、拍卖后得以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