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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岗与被执行人姜振彬冻结(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岗,姜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王岗,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振彬,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岗与被执行人姜振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岗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振彬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振彬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振彬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