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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4)01274石梅英与西安市灞桥区曹堡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石梅英,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曹堡小学。负责人倪玲。申请执行人石梅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曹堡小学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801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曹堡小学除正常教学设施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通过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曹堡小学上级机关协助执行,因协调时间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案件款8010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