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与龚家法、龚家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龚家法,龚家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龚家法。被执行人龚家力。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家法、龚家力刑事罚金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南刑初字第11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庭已移送执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委托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家法、龚家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家法、龚家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龚家法、龚家力各缴纳罚金1000元;各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龚家法、龚家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0年2月5日建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中止该案的执行。2015年4月22日我院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龚家法、龚家力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宣县支行通挽营业所开设的账户有存款,账号分别是:62×××18、62×××18。本院分别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龚家法、龚家力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宣县支行通挽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各10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将案款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法执字第183号执行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小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