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保字第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1006-2号申请人黄某,灵山县居民。被申请人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义华,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灵民保字第100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已达成了还款保证协议,申请人黄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海信用社的存款2702500元[账号:81×××58]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海信用社的存款2702500元[账号:81×××58]的冻结。审判长苏立璋审判员黄娟审判员叶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廖元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