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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成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金燕与隋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燕,隋长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成商初字第74-1号原告梁金燕,女,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隋长生,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隋长生所有的鲁K×××××号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