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羽诉被告汉中市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羊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羽,汉中市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羊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78号原告王羽,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汉中市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14071-7)住所地:汉台区北团结街汉中饭店三楼。法定代表人楚红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羊仔,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羽诉被告汉中市名品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羊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羽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