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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桂茹与梁成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茹,梁成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刘桂茹。被告梁成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茹诉被告梁成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桂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