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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宗先与国网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宗先,国网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徐宗先,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国网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794028-7,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王荣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795050-7,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金凤路1号。负责人卢晓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鹏,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宗先与被告国网福建龙岩市永定区供电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8日原告徐宗先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宗先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的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宗先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定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