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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某诉称:其与周某某于2011年春天相识,周某某有过短暂婚姻并育有一女,其没有嫌弃,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11年12月26日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周某现年2周岁。为盖房结婚,周某某欠下外债12万余元,其没有埋怨,而是在婚后和周某某共同偿还债务8万余元,希望夫妻同心,好好生活。不料周某某不仅不珍惜其的付出,而且与家人一起用言语欺辱其,给其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周某某甚至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其有外遇,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其的母亲予以规劝,也遭周某某辱骂。现其与周某某已分居生活。故诉请判令:1、准予离婚。2、婚生子周某由周某某抚养,其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周某某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杨某某向本院递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与周某某的夫妻关系。周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因为现在小孩还小,双方没有大的矛盾,感情没有破裂。针对抗辩,周某某未递交证据,对杨某某递交的证据亦无异议。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杨某某递交的身份证、结婚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周某某有过婚史并育有一女。2011年,杨某某与周某某在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同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本院认为:杨某某与周某某年龄相差十岁,两人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且杨某某是在明知周某某离异并育有女儿的情况下选择和周某某结合,说明双方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但无本质矛盾。杨某某主张离婚,周某某不同意离婚,且主动示好,同时经庭审查明双方之间尚不具备法定离婚事由,故对杨某某离婚之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周某某能够正视杨某某在庭审中指出的问题,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化解和杨某某家人间的矛盾,修复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