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7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无业。2010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方某入住龙港镇沿河南路舒悦宾馆503房间后,先后容留郑某、”啊清”两人吸食冰毒。到了当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方某在该房间内再次容留了郑某、周某、”啊清”等三人吸食冰毒。3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方某又在该房间内容留郑某、余某、”啊章”等人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余某、周某、陈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