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刘金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27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学年。委托代理人陈文彬。被告刘某某。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旭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现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旭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