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和贵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锡志等担保追偿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徽商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健,张士红,张国余,汪锡志,卜嘉瑞,任桂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徽商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9号华新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杨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六合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区雄州街道陈吕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健。被执行人张士红,女,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余,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锡志,男,1951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卜嘉瑞,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桂保,男,1952年9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鼓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25123.89元及其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64724.89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汪锡志达成和解协议,由汪锡志支付申请执行人105万元之后,申请执行人免除其民事责任,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陈健名下有多套住房,均设立了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其名下车辆亦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查封。2015年3月,案外人华莉对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卜嘉瑞名下位于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110幢605室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线索外,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鼓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