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35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朱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