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红兵与徐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兵,徐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张红兵。被告徐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兵诉被告徐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红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