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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兆光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光,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李兆光。委托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市场。法定代表人陈雪梅,经理。委托代理人查秉泽,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苑立东,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光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学校大街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兆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