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肖明学、何顶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学,何顶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明学,曾用名肖金明,绰号“老外”,男,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枝特区。2008年10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8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3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何顶荣,绰号“阿彪”,男,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黎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清镇市。2010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3日因盗窃被佛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5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明学、何顶荣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明学、何顶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肖明学伙同被告人何顶荣经密谋盗窃,由被告人何顶荣驾驶助力车搭载被告人肖明学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尚品世家酒店门前空地,用螺丝刀撬烂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鄂A×××××的路虎牌越野车左后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装有价值人民币8463元的AF-SNIKKOR14-24mmF2.8G型尼康广角镜头的行李箱。得手后,二人将该相机镜头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销赃,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900元。2015年1月17日8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佛山市南海区石啃红佛宾馆抓获被告人肖明学;同日10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里水东便大街抓获被告人何顶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明学、何顶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制作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及银行凭证,证人龚某、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08)佛禅法刑初字第691号、(2011)佛禅法刑初字第250号、(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135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佛禅公行罚决字(2014)083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佛劳决字(2011)第02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肖明学、何顶荣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何顶荣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学、何顶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4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私人财物,依法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明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顶荣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明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顶荣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明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何顶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的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