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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潘兴与田占山、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田占山,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536号原告潘兴,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占山,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占保,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忠,镇长。本院受理原告潘兴与被告田占山、蓟县马伸桥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已减半),由原告潘兴负担。审 判 长  曹希兴审 判 员  刘香凝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