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书英与张士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英,张士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梁书英,定兴县,农民。被告张士杰,定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英诉被告张士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书英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书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吕春启人民陪审员 薛仲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