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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书英与张士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书英,张士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梁书英,定兴县,农民。被告张士杰,定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书英诉被告张士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书英于2015年5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书英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吕春启人民陪审员  薛仲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雷 来源: